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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有礼活动方案不要盲目追随

时间:2023-07-01 14:05 阅读数:76 人阅读 分类:知识百科

         微信新型社交工具的兴起,人们的消费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而商家则借助移动互联网东风,开始了新形式的营销(其中微信营销被商家广泛应用),争相推出自己的微信支付方式及公众账号,以及举行各种“微信转发就能领取礼品”的活动方案,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然而,销售渠道的丰富在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所以微信转发有礼活动方案不要盲目追随

  商家微信转发有礼活动“食言”

  11月11日被称为网民的疯狂购物季。当日,柳州市一楼盘也借势推出了“转发微信送100元购物卡”活动。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四五千名市民到达现场后却发现领不到购物卡,还吃了“闭门羹”,大呼被骗。不少市民由此聚集在售楼部抗议,气氛一度紧张。

  据了解,当事楼盘“转发微信领购物卡”的活动已进行有近3个月了,之前确实是只要转发了微信即能领50元购物券。由于恰逢“双11”,商家在微信上宣称只要转发该楼盘的广告微信到朋友圈,便可在当日领取100元购物卡,而且还是“来了就送”。

  如此优惠的活动迅速吸引了近五千名市民到场,其中有不少市民还开着车拖家带口来到该楼盘领券。当日上午10时,蜂拥而至的市民在楼盘外排成了两三百米的“长龙”,由于人数众多,再加上当天还下着雨,场面一度失控。

  商家随后宣布,该活动暂停。这引发了不少市民的不满并滞留在活动现场抗议。“我们按照微信上的提示已转发至朋友圈,履行了帮助宣传的义务,而且都是大老远跑来,房开更应该履行原先的承诺,而不是关着大门躲起来。”一大清早就赶到现场的王女士表示,房开这样的态度令人心寒,并直斥其不诚信。

  “我们上午七八点钟就从五里亭那边赶过来了,九点多到达的现场,刮风下雨地一直等到现在,现在(房开)说不发就不发了,这不是骗人吗?”张女士表示,由于房开让转发的微信里没有注明领券数量、也没有注明领完即止,所以她便请了一个小时的假和同事一起过来领券,不料券没领到反而受了一身的气。

  对此,该楼盘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由于领券的人数超乎预料,局面一直无法控制,为了保障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房开通知了当地公安部门民警赶来维持秩序;为了预防意外发生,再加上该活动没有到公安部门备案,应公安部门要求暂停该项活动。该楼盘还表示,对于当日已经领到号的市民保证能发券,而对于没有领到号的,出于安全考虑应相关部门要求不再发号,所以主办方也没办法。

  据了解,除了此楼盘外,此前柳州还有两个楼盘也曾发生过类似被市民举报失信的情况。

  工商对商家微信虚假宣传可进行处罚

  针对多次出现的微信营销风波,记者采访了柳州市工商局北站工商所。该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曾接到过几起对微信营销的投诉,并进行了相关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微信营销目前仍属新生事物,法律尚无具体的规定,只能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法。

  以10月31日北雀路某楼盘的微信营销活动为例,此前商家称市民转发楼盘信息到朋友圈即可领取一张价值50元的超市购物卡。不少市民按要求转发了信息,但是没有领到相应的购物卡,于是以商家存在欺诈为由,投诉到12315。但是经工商部门调查,情况与市民投诉有所出入,该楼盘的活动持续15天,当日是最后一天,前14天已按要求履行承诺,最后一天是因排队人数太多、现场局面混乱的客观原因而取消。事后商家也与排队的市民进行协商,妥善进行了处理,主观上没有欺诈恶意,工商无法认定其为虚假宣传。

  该负责人表示,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出的促销宣传信息,仍可被认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商家在微信内容里进行了促销宣传,有明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为消费者设置了义务,如转发就可领购物券等,事后不兑现承诺,存在主观恶意,有证据可证实的,可视为虚假宣传给予处罚。

  今年该所曾对一起微信营销活动进行过处罚,该活动是某个商家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称转发即可参与抽奖,其中一个奖项的奖品是一台微波炉。微信上没有注明微波炉的型号,只有一张图片,图片上的微波炉是某款高端品牌产品,但是有消费者发现被抽中后得到的实物与图片不符,是款低端微波炉,据此进行投诉。商家的抗辩理由是,并没有说明奖品一定是图片实物,而且微信里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明,工商部门以“霸王条款”对其进行了1000元的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接到的投诉来看,更多的是商家在发布微信信息时,就活动时间、地点、促销条件、参与人数等提前告知不清,以至于出现活动现场混乱。但是,网络的传播效果往往是不可控制的,商家在进行此类营销活动时,必须保证发布的信息内容真实合法、对相关的规则要求提前告知、活动现场兑现承诺做好相关预案,以保证活动可控有序地进行。

  对于商家推出的“转发微信送券”活动,律师们表示目前在法律上难以界定。

  有律师认为,商家通过微信等平台发布此类“转发即可获赠购物卡”的行为应称为合同上的要约,如果市民按要求进行转发则被视为履行了义务,则合同成立;商家反悔而不履行承诺则被认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过,也有律师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赠送购物卡、可获得抽奖机会等行为是商家的单方面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在实践承诺之前都可撤销,除非是公益*质的赠与。

  律师认为,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质很难确定,得视具体情况判断,而且取证也较难,碰到类似问题,市民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监管缺失 关键还靠商家自律

  对于风生水起的自媒体营销,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谢晖认为,他个人对微信营销不持乐观态度,他认为微信仍是一个社交平台,更多的是承担人际交往功能,有特定的朋友圈,仍属小众传播,而不是信息发布平台。

  商家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营销,也是看到了其优势:因为与传统媒体相比,微信朋友圈更多的是基于熟人间的关系、信誉建立,受众容易相信和接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目标受众也更为明确;传统媒体则更多的是依靠公信力,对不特定的人传播。

  目前,微信营销有一定的发展,但是远未形成气候,目前针对微信营销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如何利用好这一平台进行营销,法律和监管方面仍比较滞后。

  在目前的情况下,微信营销更多的是靠商家自律;而市民也要加强判断,不要盲目跟风。

  微信是一个使用范围很广泛的社交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互动而不是说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若商家只是利用微信宣传而不与消费者互动,那么对消费者的触动和吸引力就会很有限。然而,商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微信营销其实是把双刃剑,若其推送的信息不对消费者口味或其中含有虚假、欺诈的内容,那么宣传效果就会适得其反,很容易招来消费者的反感甚至是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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