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案终审宣判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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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案终审宣判:
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尚未正式对外推出。
但是,张某提交的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已正式推出了“微信”软件,且用户量持续迅猛增长,截止2013年7月腾讯公司的“微信”注册用户至少已经增长到4亿人,并且多地政府机关、法院、学校、银行等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务,相关公众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紧密地联系起来。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腾讯公司的特定民事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调整的内容,也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但在社会公众对“微信”的认知发生变化,社会客观环境和公众利益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被异议商标注册是否会对变化了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判断。
考虑本案的事实,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对多达4亿的微信用户以及广大公共服务微信的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因此被异议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依照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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